文章轉載聯合新聞網


 


 


康姓夫婦赴帛琉二度蜜月,因遊艇翻覆溺斃,父母向保險公司要求給付旅遊保險1250萬元;不過,保險公司以遊艇是旅行社承租包船、非公共運輸工具拒賠,一、二審法院都判決保險公司勝訴。


 


台北縣板橋市的康姓夫婦951月赴帛琉,太太用國泰世華銀的信用卡刷卡支付旅行費用,依照信用卡合約,銀行為這對夫婦向國泰世華產物保險公司投保「公共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保險」,死亡保險金為1250萬元。


康姓夫婦在帛琉搭乘旅行社安排的遊艇,出海參觀景點並參加浮潛活動時,在前往目的地途中,因突如其來的大浪,遊艇不慎翻覆,夫婦都溺斃,康姓夫婦的父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。


 


不過,國泰產險指出根據信用卡為客戶投保的合約,公共運輸工具指的是當地政府登許可,具有固定路線、場站、班次、費率,提供旅客運送服務的公共運輸工具;遊艇是帛琉當地特定旅行社向船東租用後出船,屬於供特定團體搭乘的「包船」,並非公共運輸工具,不在理賠範圍。


 


帛琉的旅行社函覆指當天租用船隻是專為特定旅行團使用,並非每個人都可搭乘。此外,法院調查也發現,旅客前往帛琉旅行,往來各島嶼間交通均以船舶運行往來,且以包船居多,無固定航班;但當地政府有提供公用船舶。


法院認為,出事的遊艇並非當地公用船舶,也無例行固定路線、場站及費率標準等,而是透過旅行社或船東安排,與保險契約中所謂的「公共運輸工具」要件不符,並不屬於旅遊保險契約中的保險事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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