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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香港禁止攜帶電槍類裝置入境之規定,
敬請查照。


一、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5年1月6日觀業字第1040017496

     號函轉內政部警政署104年12月23日警署刑岸字第

     1040008560號函辦理。

  二、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自104年7月至10月止,計有4名自臺

      北、臺中等地飛往香港轉機或入境之旅客,因違反禁止攜帶電

      槍類裝置入境之規定而遭拘捕,爰請旅行業者宣導上述規定,

      以免觸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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